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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税收政策,解决企业增值税所得税高的问题!
 [打印]添加时间:2020-08-17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386
 再生资源行业相较于一般行业来说要特殊一点,毕竟再生资源很多都来自于消费者、个体工商户、流动商贩等,这样的来源占据了总体的85%左右,也就是企业不能够取得相关的进项,销售出去后就要按照13%的增值税全额纳税,没有相应的抵扣。所以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再生资源企业压力大的原因。

而且再生资源行业的总税负达到了15%以上,再生资源的行业的税负远高于一般的企业。

虽然再生资源也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但是其中对于想要享受优惠政策的再生资源行业条件比较苛刻,很多都满足不了,这也是很多再生资源行业享受不到相应优惠的原因之一。而且目前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是针对再生资源加工环节,由于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存在众多小散乱的流动商贩和非正规企业,这些流动商贩和非正规企业不用缴纳税收,回收成本更低,他们抬高价格从产废者手中收购再生资源,形成了非正规回收企业“无票价”和正规回收企业“带票价”两种价格体系,导致正规回收企业生存空间受到挤压,不少企业纷纷停产或转行,引发“劣企驱逐良企”现象。

但是现在园区是能够引进相应的再生资源行业,能够给再生资源行业相应的税收奖励,当地的地方留存增值税为35%,所得税为40%,能够奖励给企业地方留存部分的30%~70%。举个例子:某再生资源行业在当地缴纳增值税2000w,所得税600w,那么该再生资源企业能够享受的税收奖励为:增值税:2000w*35%*70%=490w所得税:600w*40%*70%=168w综合税收奖励为:658w这658w相当于企业的纯利润。

目前园区实行总部经济招商,不需要企业实体入驻,实体投资,对企业来说注册入园区肯定更加简洁。而且园区会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注册地址,注册地址都是真实有效的,保证一家企业一个地址。当地也有再生资源的企业,所以业务方面肯定是真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