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商务局领取备案登记证明两份并填写;
2、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备案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核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
4、发给申请人加盖商务局印章的备案登记证明。
法律依据:2007年5月21日实施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三、第一款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在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备案登记证明(一式两份),并按规定填写;
(二)经营者向备案部门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按照本说明要求对备案登记材料予以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核发备案登记证明,并加盖商务主管部门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