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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主城区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项整治攻坚行动
 [打印]添加时间:2022-04-01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374
   据悉,为规范我市主城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秩序,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扎实推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鄂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自3月上旬至7月上旬对主城区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项整治攻坚行动。
 
  本次活动以“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为契机,以提高城市市容市貌、环境生活质量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协作、联合执法”的原则,不断规范主城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经营秩序,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提高文明典范城市的良好品质。通过专项整治,努力做到:
 
  (一)坚决查处无照经营和主次干道占道经营等违法违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以下简称回收站点);
 
  (二)证照齐全、合法的回收站点,必须符合规划点设置,并保持回收环境整洁有序;
 
  (三)在试点小区引进具备物物交换或物币交换功能的普通生活废旧物资智能回收设备。
 
  整治行动对标对表,合格回收站点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回收站点应在禁设地点和区域以外设置,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相关备案登记,并将证照张贴在室内显著位置。以下区域不得设置回收站点:
 
  1、主城区主次干道、铁路两侧;
 
  2、港口、军事禁区、重大市政工程施工工地、高速公路出入口周边200米范围;
 
  3、学校、医院、加油(气)站点周边300米范围;
 
  4、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需要特殊保护单位内;
 
  5、商业步行街内;
 
  6、居民住宅、车库、地下室内。
 
  (二)回收站点应为封闭式院(房),有完整棚顶,牌匾规范,配备消防器材,回收站点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建筑和装修材料不应采用易燃可燃材料,配备卫生保洁设施,落实“四防”设施。
 
  (三)场地硬化,干净整洁,落实病媒生物防控各项措施,无污水积沉,无异味,定期开展除“四害”消杀活动,达到国家卫生城、文明城建设标准要求。
 
  (四)回收站点外无占道经营、无违章搭建、无乱堆乱放、无污染物随意排放,无产生二次污染等现象,垃圾及时清运处理。
 
  (五)回收物品入室进场分类存放,分类分区标志牌醒目。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依法登记台账。
 
  (七)不得收购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不得违规收购市政、环卫、电力、通讯、交通系统的专用设施和物件,不得回收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防止污染环境。
 
  (八)在废旧物资运输过程中,应捆扎严密,防止抛洒遗漏。
 
  (九)在主城区范围内选择试点居民小区设置具备物物交换或物币交换功能的普通生活废旧物资智能回收设备。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项整治工作事关我市主城区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也是全市十大攻坚任务之一。时间紧、任务重,为了层层压实责任,成立了市区领导牵头,市直各有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此次行动。